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2-28 11:11:00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马聪 点击:4962 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支专职的学生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处指导,系部管理为主的体制,专职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专职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审定专职辅导员的任用资格,指导系部对专职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审定系部对专职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系部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系部专职辅导员按高招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选配。
第二章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
    第五条  聘用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以学生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善于沟通和交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5.所学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体育、艺术等。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或具有大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者,可优先录用。
    第六条  聘用程序
1.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学生人数核算各系部聘用专职辅导员人数,报校党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2.人事处根据聘用条件初步审查筛选后,组织面试、考核,合格者报校党委,校党委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专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即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见习期为一年。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经校党委会批准。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情况可续聘或转聘。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共同负责,以系部为主,在系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每学年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共同组织对专职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绩效工资制,由学校统一制定标准并发放。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可担任一定量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思政(含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的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人事部复核,教学部门考核合格,专职辅导员自第二年开始,每学期可以讲授思政课以外的一门课程,但每周不能超过4学时,每学期不超过72学时。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必须在工作满3年以后。
第四章  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1.根据系(部)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拟定当年度学生具体教育方案和落实措施。
2.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人生目标规划、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5.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调查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6.完成学校、系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方面
1.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关心学生生活,指导帮助贫困学生做好“贷(款)、助(学)、补(助)、减(免)”等工作。
2.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3.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协调融洽师生关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4.做好新生入学的接待工作和毕业生离校等相关工作。
5.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和指导学生干部工作,培养一支品学兼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学生干部队伍。
6.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和奖惩等工作。
7.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8.搜集和报告有关信息,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9.深入班级、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关心贫困学生的生活状况,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学校、系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方面
1.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轮流值班。
2.平均每学期至少找所在班级每位学生谈心一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3.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走访三次,检查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情况、学生的作息情况和宿舍文化建设等情况。
4.每周至少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班级建设及班内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5.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研究和部署班级工作。
6.每周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所带班级各方面的情况。
7.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
8.每学期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9.每两周至少向系(部)领导汇报一次学生工作情况。
10.每学年至少撰写或发表一篇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五章  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  坚持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考核与评价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采取个人述职、学生测评、本系考评、同行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由系部考核小组按学期和百分制评定专职辅导员的学期、年度或学年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单列专职辅导员的评优评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的考核测评分必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且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因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因违反校纪系规接受校、系和学工处处罚的;
    2.因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在学生中反响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3.因本人擅自离岗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学生教育与管理不力、调处矛盾或纠纷失控而导致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因本人素质、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职责的要求而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结果以复议后的结果为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年度评优、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或参加培训、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年考核为“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优先推荐为学校表彰的“学生德育先进个人”人选,连续两学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直接确认为学校“学生德育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六章  专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和待遇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文件精神,由人事处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其他各种福利待遇和评优,与专职教师同等对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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