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3 09:31:00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吴一夫 点击:5158 次

鄂幼专[2016]17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分三个档次:一般困难(在校月生活费为401——450元);困难(在校月生活费为351——400元);特殊困难(在校月生活费≤350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新学期开学时,学工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在校月生活费参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度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工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督导抽查

  第十条 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工处按一定比例抽查认定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及时调整,并向学工处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2.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4.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5.私自在外租房者;等等。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撤销认定结果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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